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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有关《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》的通知 基本内容 上海市计划剩余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开始实施了,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民委员会提交救助申请表,并提供规定的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)    (一)扶助对象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,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:   1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   2.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;   3.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   4.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《残疾人证》),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(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);   5.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。   (二)扶助标准   1.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为止。   2.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。   3.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,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,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。   (三)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  1.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,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。   2.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,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。   (四)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 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,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:   1.身份证明;   2.户籍证明;   3.婚姻状况证明;   4.已有子女状况声明;   5.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。   属于下列情形的,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   1.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,提供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   2.子女死亡的,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。   3.子女残疾的,提供《残疾人证》。   4.收养子女的,提供收养证明。   5.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,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。   6.离婚的,提供离婚证明。7.丧偶的,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。  办理时间:即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 办理地点:各居委会
2008-10-20
 
 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。虬江社区的广大居民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贡献。为了更好的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利益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,上海市计生办、上海市人口基金会推出了计划生育保险,此险有利于帮助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。 保障责任 保障金额 疾病身故 4万元 意外身故 4万元 重大疾病 2万元 意外医疗 5千元(每次扣除100元后按80%赔付) 投保金额:一年每人60元 投保须知: 1、参保对象:出生满30天——16周岁的独生子女,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,且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 2、保险期限:一年 3、每户限购一份 4、购买此险生效期:三个月 如有居民欲购以上保险,请于2008年10月22日,至清峪路985号底楼计生服务窗口办理
2008-10-16
 
  为了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,原社区各文体团队于下周一开始活动,欢迎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参与。 地点:居委会活动室(丰庄路279号) 具体团队活动时间安排表请至居委会咨询。
2008-9-10
 
  社区图书馆于近日正式向居民开放,提供借阅图书服务。开放时间为每周一下午1:30--3:30,地点为社区邻里中心(丰庄路399弄汇丰佳苑58号102室)。请社区居民在指定时间内借、还图书,(每本书需支付一定的押金),配合图书管理员的工作。
2007-2-28
 
  每月二十日为党组织生活活动日(如遇双休日,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)。活动地点:丰庄路279号居委会3楼会议室。请准时参加。
2006-10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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