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《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基本内容
上海市计划剩余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开始实施了,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民委员会提交救助申请表,并提供规定的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)
(一)扶助对象
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,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:
1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2.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;
3.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
4.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《残疾人证》),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(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);
5.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。
(二)扶助标准
1.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为止。
2.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。
3.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,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,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。
(三)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
1.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,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。
2.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,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。
(四)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
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,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:
1.身份证明;
2.户籍证明;
3.婚姻状况证明;
4.已有子女状况声明;
5.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。
属于下列情形的,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1.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,提供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2.子女死亡的,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3.子女残疾的,提供《残疾人证》。
4.收养子女的,提供收养证明。
5.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,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。
6.离婚的,提供离婚证明。7.丧偶的,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办理时间:即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
办理地点:各居委会 |